
行政院會今(13)日擬通過《防制法》修正草案,針對未登記的虛擬資產、事業或人員若涉及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金額未達1億元,刑度則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現行法規雖對未完成登記或登錄,就提供服務的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業者設有刑責,但因該行為先前未列入「特定犯罪」,導致業者規避監理並進而從事洗錢時,無法適用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修法特別將未依法登記營業罪,以及《虛擬資產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等違法經營與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之罪,一併增列為特定犯罪,補齊制度漏洞。
根據先前法務部預告草案,此次修法重點聚焦在未登記的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的事業或人員,若涉及洗錢,金額達到1億元以上,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洗錢金額未達1億元,刑度則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重懲新興洗錢管道外,此次修正草案還包含三大配套主軸。第一,明確「實質受益人」定義與罰則,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國際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是指對客戶或法人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為交易之本人。
同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辨識方法,若業者違反審查規定,金融機構最高可處 1,000萬元罰鍰,指定非金融事業最高處500萬元罰鍰。
其次是接軌國際業務規範,修正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之規範,將「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調整為「名義持股股東」,使法規完全貼合FATF評鑑標準。
第三,建立跨機關共享與同異業照會機制,打破資訊壁壘,允許監理與執法機關調取違規受裁罰名單與資料;同時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間的同業及異業照會機制,強化即時查證與不法金流攔阻能力。
法務部表示,考量洗錢或資恐行為之不法金流,常涉及法定貨幣及虛擬資產間轉換,有相互查證必要,因此增訂相關配套,至於照會範圍、項目等將由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