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工消防分隊長游尚樺殉職,被控抽菸釀禍的兩名在二審前被遣返。署表示,遣送前函文詢問新竹地方法院,並確認沒有出境限制,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辦理,絕無縱放。
一名移民官員說,移工涉案被收容,驅逐出境前會依法寄發「十日函」向司法機關確認案件狀態,若司法機關未為限制出境或羈押,持續收容反而構成妨害自由,本案關鍵在法院未限制出境,移民署只是依法執行。
移民署指出,黎文潘去年十月十五日經新竹地院判決無罪,移民署隨即函詢竹院是否得遣送,未獲函復,十一月三日竹院駁回新竹地檢署聲請限制出境、出海,移民署確認後同月遣送;武世力部分,今年四月函詢,竹院函復「待審理後再行執行驅逐出國處分」,五月廿日判無罪,法官當庭諭知可進行驅逐出國處分,因此在六月中執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卅六條第三項,移民署知悉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移民署指出,遣送前函詢竹院,經確認二人未被限制出境、出海且無羈押情事,始依法遣送。
移民署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解釋意旨,行政收容目的是為確保執行強制驅逐出國,並非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行政收容代替刑事羈押。
移民署說,依法同一事件收容期限最長不得逾一百日,「無限期收容」等待訴訟定讞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