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底以電子煙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後騎車上路,因排氣管聲音過大遭警攔查落網。今年6月則是吸毒後開車漏餡。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犯公共危險2罪,第1案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第2案判刑7月,定讞要入獄。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去年12月19日午夜11時,在安樂區樂利二街朋友住家樓下,用電子煙加熱並吸食第2級毒品依托咪酯後,隔天凌晨2時許,從朋友住處騎車上路後,執行巡邏勤務的警員因他車速過快,且排氣管聲音過大攔查時,徵得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
今年6月5日凌晨1時許,陳男在住處以電子煙吸食依托咪酯。6月6日上午他開車上路,發生自撞事故,警員到場處理時,徵得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警方將兩案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涉犯公共危險罪起訴陳男。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陳男明知施用毒品對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自身及往來公眾都具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罔顧公眾安全上路,應予非難。審酌兩案都未造成他人損傷,兼衡坦承犯行,以及初次犯行遭查獲,間隔半年後又犯案,前案判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後案判刑7月。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