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滑油事業部69歲林姓前副執行長遭檢方指控退休後隨即受承攬中油潤滑油添加劑採購案的公司聘為顧問,每月領取10萬元,還協助該公司參與3件中油標案,其中2案被認定取得25萬元、90萬元。嘉義地檢署認為林男違反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的「旋轉門」限制,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起訴,並聲請沒收115萬元犯罪所得。
起訴書表示,林男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日擔任中油潤滑油事業部副執行長,業務包括核定各類潤滑油添加劑採購案請購內容,任內曾核定多件採購案,相關案件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由這家經營潤滑油添加劑相關業務的公司,或由該公司擔任台灣代理商的外商得標。
檢方認為,林男明知自己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的顧問,卻在2021年9月1日退休後,隨即接受該公司張姓負責人聘用,擔任個人技術諮詢及公司顧問,每月以匯款、現金或支票固定領取10萬元,另有年終獎金及紅利。
林男應訊時否認犯行,強調張男在越南經營公司,因身體狀況不佳才聘請他提供技術諮詢,每月10萬元是出國及作業等費用,自己沒有經手該公司在台灣的業務。張男也證稱,因罹患腦癌無法親力親為,因此每月支付林男10萬元諮詢費。
不過,檢方從兩人LINE對話查出,林男2022年1月曾傳送與張男姪子合作進行中油航空燃油抗靜電劑標案的訊息;2023年又談到中油齒輪油添加劑合約決標、出貨及毛利目標;2024年7月另提到中油柴油清淨劑即將投標等內容,據此認定林男確實參與該公司的中油投標案。
起訴書附表列出3件標案,其中航空燃油抗靜電劑案決標金額628萬1352元,由該公司得標,張男帳戶在決標前匯25萬元給林男;另件潤滑油添加劑案同樣由該公司得標,決標後不久,張男匯90萬元至林男女兒帳戶。第3件清淨添加劑案則無法決標。檢方依匯款時間及對話紀錄,認定前2案共115萬元屬林男參與標案取得的紅利報酬。
至於林男長期取得的每月10萬元等款項,檢方查出他確實曾在張男投資的越南公司從事客戶技術服務,也提出機票、簽證、電子郵件及相關照片佐證,認為難以將所有款項都認定為替這家台灣公司擔任顧問的犯罪所得,僅就與前2件標案時間密接的25萬元及90萬元,合計115萬元聲請沒收。
嘉檢認為,林男涉犯公務員服務法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顧問的規定,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