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馮姓警員配合,對牌照遭吊扣的車輛吊銷牌照,以提前重領牌照上路,士林地檢署去年10月偵結起訴劉等8人,士林地院今依、等罪判8人1年4月至4年6月徒刑,其中,警員劉明宏否認犯行,仍被認定因案獲得績效獎金1079元,遭判刑4年6月最重。
士林地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23年5月3日修正前,駕車超速危險駕駛將吊扣牌照,牌照吊扣期間駕車上路則將吊銷牌照,車主即因牌照已吊銷而無從吊扣,可驗車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
劉明宏2002年10月3日起在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分隊擔任警員,2020年至2021年共3次與林姓代辦業者約定,將遭吊扣牌照的車輛開到約定地點,劉依「未依規定懸掛車牌而行駛於道路」開單,隨後口頭告知林駛回車輛但未在通知單上註明,且在代保管欄目中記載「無」,以此方式替違規車主免去吊扣牌照期間無法用車的行政處分。
馮浩洋2018年12月19日起在新北市警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擔任警員,經陳姓警員(通緝中)介紹認識王姓貿易商,以相同手法開單、替車主免去吊扣期間無法用車的行政處分。
法官認為,劉等8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考量審理期間劉、林否認犯行,其餘6人對犯行坦承不諱,審酌相關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手法等,審結依法判劉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林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馮徒刑1年8月、緩刑5年、支付公庫20萬元、法治教育課程5場、褫奪公權2年,王徒刑1年4月、緩刑5年、法治教育2場、褫奪公權2年,李徒刑1年6月、緩刑5年、支付公庫15萬元、法治教育3場、褫奪公權2年,其餘3人徒刑1年6月、緩刑5年、法治教育2場、褫奪公權2年。
馮姓警員及王姓貿易商的李姓員工未獲利,劉因案獲得績效獎勵金1079元,林獲代辦費5400元,加上王姓貿易商及其他車主獲利,全案不法利益達185萬879元,扣除已交出部分利益,其餘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