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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她參加婚宴在停車場滑倒摔傷頸椎 南院判五星級酒店要賠89萬餘元

獨/她參加婚宴在停車場滑倒摔傷頸椎 南院判五星級酒店要賠89萬餘元

陳姓婦人前往五星級參加,在滑倒摔傷頸椎,她提告酒店沒有保持地面乾燥、也沒有設置警告標示導致她受傷,求償147萬餘元及懲罰性賠償金73萬餘元;酒店主張並無過失,台南地院認定事故現場讓消費者正常步行難以預見並避免危險,判決要賠89萬餘元。可上訴。

陳姓婦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主張,2023年11月11日晚間,因妹妹娶媳婦至台南市一間五星級酒店參加婚宴,結束後她與姊姊及姊姊2名子女一同前往地下停車場;當她走到車輛停放處附近,因地面有約90公分×120公分大範圍潮濕油漬,且光線昏暗、無任何警告標示,導致滑倒。

陳婦表示,她當下全身疼痛,原本以為休息即可好轉,沒想到休息1日後疼痛加劇,同年11月13日至醫院就診,診斷受有頭部外傷併第一第二頸椎脫位,同日轉急診,進行頸椎固定手術,術後入加護病房,再轉普通病房;7天後才出院,出院後仍須回診追蹤治療。

陳婦指出,她因事故受有醫療費37萬6870元、看護費9萬6000元、輔助器材費1萬1100元、就醫交通費1萬250元、雇請他人清理房屋、煮飯送餐費用17萬9800元,加上精神慰撫金80萬1120元等損害,合計147萬5140元。

陳婦認為,酒店有保持地面乾燥、不讓消費者行走間滑倒風險管理維護之責,若地面濕滑,更有設置警告標示,提醒消費者注意義務;酒店置濕滑油漬於不管,導致她滑倒受傷,她除請求酒店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受損款項,酒店也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給付損害額0.5倍懲罰性賠償金73萬7570元。

酒店表示,停車場設置符合法規,且每日定時派員清潔,因停車場為開放公共空間,偶爾會因外面下雨顧客車輛進出、車輛空調、排氣管冷凝而滴水,導致地面濕滑,停車場牆面亦貼有「小心地滑」警告標示;陳婦稱停車場有大範圍潮濕油漬、光線昏暗、無警示等,並非事實。

酒店認為,事故發生時停車場尚屬明亮、並無潮濕情形,陳婦只要稍微注意應不致跌倒受傷,應認陳婦對於損害發生有過失;陳婦既未能舉證證明公司有過失,則求償及請求給付懲罰性賠償金,均屬無據。另外其請求的看護、就醫交通、請人打掃煮飯費用與精神慰撫金不是無必要就是金額過高。

法院指出,陳婦參加婚宴在停車場滑倒受傷,有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醫師診斷證明、醫院相關費用收據為證,堪認屬實;經勘驗現場影像,陳婦滑倒時整個人往前飛撲在地,可聽到「砰」的1聲,該處照明較其他車道確實明顯不足,附近柱面及地面亦未見設置「地面濕滑」。

法院表示,雖然畫面無法看出陳婦滑倒處地面有無水或油,但其提出隨行親友拍攝照片佐證,地面確實有不明液體與深色汙漬,親友也出庭作證,地面有水漬及油漬痕跡,當下有拍照,但並沒有伸手去摸;即使無法確認液體確實為油漬,但確有地面潮濕、光線昏暗,且未設置相關警示標誌。

法院認為,陳婦正常步行,速度平穩,途中並無奔跑、嬉戲、低頭滑手機、跨越車輪擋或其他異常行走情形,卻因地面濕滑右腳突然向前滑動,身體旋即失去重心往前撲倒;酒店對於停車場未維持通常乾燥、防滑安全狀態,亦未適時清除積水,或設置警告標示,應認對事故有過失。

法院審酌,事故現場存致一般消費者於正常步行時難以預見並避免危險,難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所稱可合理期待安全性;經加減相關醫藥費用後,認定陳婦得請求賠償損害金額為59萬6199元,酒店另應給付損害額0.5倍懲罰性賠償金29萬8100元,總計89萬4299元。

陳姓婦人在五星級酒店停車場滑倒摔傷頸椎,台南地院認定事故現場讓消費者正常步行難以預見並避免危險,判決要賠89萬餘元。聯合報系資料照
陳姓婦人在五星級酒店停車場滑倒摔傷頸椎,台南地院認定事故現場讓消費者正常步行難以預見並避免危險,判決要賠89萬餘元。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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