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陶姓男子把房屋租給劉女經營木箱行,租約終止後,劉女遺留超過3公噸的廢木材。陶男委清運花了11萬元,提告要求劉女支付。劉女提出她可用更少的費用清除、建商說沒關係等理由抗辯,未獲法官採信,指劉女應回復房屋原狀,判她要負擔這筆清。
陶男提告指出,劉女租他的房子經營木箱行,退租搬走後,遺留廢木材等垃圾不願清理,溝通無效,只能在今年1月間委請一家開發公司清理,合計支出垃圾清運費11萬250元。他認為這筆費用應由劉女負擔,因此提告要求劉女如數給付。
劉女答辯,臨時被告知要搬走,當時還在合約有效期限內,陶男要她付這筆費用沒有道理。她是在去年年9月間開始接洽新承租地點準備搬走,也簽約,去年10月間完成搬遷。當時因建商訴請拆屋還地,有將一部份用不太到的東西滯留現場,大部分是木頭。因為時間也比較急,她有和建商溝通,建商說沒關係。陶男也可以用更便宜的價格由她清運垃圾,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劉女去年10月間搬遷,代表雙方默示合意終止房屋租約,劉女自應將房屋返還陶男。
法官說,陶男自行委外清運垃圾時,這批木材雜亂堆放在房屋內,客觀上難認有經濟利用價值。劉女也說用不太到這些木材,自承為廢棄物。劉女應在房屋租約終止後,儘速清運木材,但遲未進行,導致陶男需付費委外清理。
因為木材總量超過3公噸,法官認為陶男委請專業清運機構加以清運,以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支出費用有必要且合理,請求劉女如數返還應予准許。
劉女指陶男可以用更便宜的價格,請她清運這批廢棄物,並提出雙方協議清運垃圾費用LINE對話佐證。法官說,劉女並未履行約定清運屋內垃圾承諾,何況租約終止後,劉女即應自行清運,回復房屋原狀,沒有理由要陶男負擔相關費用,辯詞無足採信。
至於劉女稱,因為要拆屋還地,建商向她說沒有關係,因為拆遷也是直接挖掉,因為未舉證也難採信。劉女應負回復房屋原狀責任,也與建商無涉,不能用建商的承諾免除清運義務,判決劉女應給付陶男11萬250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