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持續引發的公共危險,與橫奪寶貴性命的慘痛悲劇,其實台灣社會「」釀禍的比例更高;只是至今未訂罰則,是否該將藥駕防治明文入法?在保障駕駛、乘客與用路人權益安危的前提下,政府應借鏡英挪國際經驗。
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黃金舜指出,用於治療失眠的鎮靜安眠藥,減輕肌肉關節痠痛的肌肉鬆劑,精神科常見抗憂鬱焦慮藥物等,均有可能導致病人用藥後精神恍惚不濟,治療皮膚過敏的抗組織胺藥物,及慢性病患者常服用的降、血糖藥物,也可能有藥駕疑慮。這些藥物均不罕見,據統計,我國每4人便有1人服用安眠藥,且成年病人用藥比率更高。
基層藥師協會理事長沈采穎也說,雖然民眾領取具嗜睡副作用藥品,藥袋上會標註「服藥後請勿開車或操作危險機械」等警語。但不同藥物代謝時間不同,用藥病人體質也各有不同,以抗焦慮用藥贊安諾為例,部分病人早上用藥精神不受影響,也有病人反應,晚間服藥,至隔日仍感到昏沉,實務上多認為使用嗜睡副作用藥品,應至少間隔8小時再駕車,且要評估自身精神狀況。
「我國藥駕黑數實在太高,其發生率不亞於酒駕,建議政府盡快邀集專家擬定整體性政策,提出修法方向。」黃金舜補充,英國已明確立法,即使使用合法藥物民眾,若用藥後影響駕車能力,仍視為違法,警方除可要求快篩、走直線,若初判異常還能進一步進行尿檢、血檢;挪威則早在2012年,即立法禁止合法、非法藥物藥駕,明定安眠藥、鎮靜劑等多項藥物濃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