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63歲吳姓男子工殤後靠殘障度日,為扶養身心障礙兒子加入成「高齡」,出門取款時兒子致電勸阻「別當車手、快回家」,吳電話剛掛掉就落網;檢察官認為他雖不幸卻「踩在惡的那端」依法起訴;法院考量吳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依詐欺罪判他1年,緩刑2年,可上訴。
台中地檢起訴指出,以投資話術行騙,今年3月27日指示吳男到太平區取款,吳持偽造的銀行、財政部工作證,跟游姓被害人面交收10萬元再交付上游,吳從中獲利2000元;同月30日警方以誘捕偵查當場逮到吳,他落網坦承,表示自己求職、依指示收錢、付款。
檢察官勘驗手機,發現吳落網前才接到兒子電話,吳的兒子稱,多次要父親別再當車手、叫他趕快回家,當天爸爸出門前就知道他的目的,才打電話一勸再勸,結果爸爸就被抓了,事前也曾向165平台檢舉爸爸,直言「我自己去檢舉爸爸,總比他之後被抓到還要好。」
檢察官認為,吳僅小學畢業,面對職業傷害、年邁雙重困境,需照顧兒子,值得同情,但「不幸的遭遇,不能作為踏入犯罪的通行證。」多少人在艱難中守住分際,胼手胝足工作,未逾法律紅線,司法若寬貸,無異助長詐團繼續物色、剝削社會弱勢,依法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吳男偵查、審理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並已和被害人調解、賠償,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予以減刑。
吳的辯護人也主張,吳男2年前從工地摔落,導致殘障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年逾6旬,需照顧身心障礙兒子,犯後坦承有悔意、已和解賠償,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中院認為,詐欺危害巨大,吳男當下並無不得已而為之情形,為牟取不法利益當車手,協助詐團取款釀被害人莫大損失,且連續當車手2次,難認情堪憫恕,不再減刑。
中院考量,吳在詐團中非首腦或核心人物,僅聽命遵循指示,兼衡他國小畢業、經濟來源靠殘障補助,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各判他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1年,緩刑2年,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交付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