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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酒駕撞死婦人自首賠償完成修復式司法 國民法官判2年8月

男酒駕撞死婦人自首賠償完成修復式司法 國民法官判2年8月

嘉義張姓男子去年7月,撞上騎三輪自行車劉姓婦人,送醫不治。嘉義地院法庭審理,考量張男第一時間報警坦承酒駕、符合自首,賠償家屬180萬元、完成程序,家屬願給予改過自新機會,昨天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刑2年8個月,可上訴。

判決說,張男2016年酒駕嘉檢緩起訴,未記取教訓。2024年7月7日清晨,他飲用啤酒駕車上路,注意力下降、車輛向右偏,從後方撞上行駛機慢車道劉婦騎乘三輪自行車,劉婦送醫急救不治。警方到場,張男酒測值0.29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國民法官法庭指出,張男肇事立即下車查看傷者、主動報警,向警

方坦承肇事酒駕,對救助被害人、釐清事故責任及節省偵查有助益,符合刑法自首,減輕其刑。

不過,法庭認為,張男有酒駕前科,心存僥倖再酒駕,導致無辜生命喪失,無特殊原因或憐憫之處,即使適用法定最低刑度也不至於過重,不符合刑法「情堪憫恕」酌減刑責的條件。張男負事故全部肇事責任,且酒駕導致死亡,原責任刑度應落在中輕度區間。然而,法庭綜合考量多項有利因素,包括張男案發後立即借款籌措10萬元,依約賠償被害人家屬;喪禮期間每天前往靈堂上香,協助返台就學家屬適應台灣生活與教育,展現持續彌補傷害的誠意。

本案透過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由專業人員安排張男與被害人家屬多次對談。經修復程序後,家屬逐漸理解張男對事件悔意,最終選擇原諒其行為,雙方關係獲修復,張男始終承擔犯行責任,是法庭量刑重要考量因素。國民法官法庭參酌張男教育程度、年齡、勞動能力、家庭與經濟狀況、生活情形、品行,以及未來社會復歸與再犯防止可能性等因素,認為刑度應下修至徒刑2年8個月。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嘉義地方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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