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北港鎮一家食品公司2024年間被查獲含,雖已接獲檢驗報告,林姓負責人仍把庫存所剩含蘇丹紅的7千多公斤辣椒粉加工以百餘萬元賣出,被雲林地法法院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刑六月併科罰金30萬元。林請求緩刑卻因在法庭說「吃起來影響不大」,被駁回請求,處以不得緩刑。
42歲林姓男子是北港鎮一家食品公司負責人兼廠長,從事農產品加工、調味品製造及批發,也加工生產辣椒粉,林男於111年2月間從大陸地區輸入1萬4000公斤辣椒粉,經加工製程生產「三X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
林也明知辣椒粉不得添加物「蘇丹紅色素3號」,112年5月該批「朝天椒辣椒粉」經國際檢測科技公司檢驗出含有「蘇丹紅」,不料,林在收到檢驗報告,明知這批辣椒粉含有「蘇丹紅」,竟指示不知情員工將剩餘的7663.2公斤辣椒粉製成「三X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及消費者,銷售金額達125萬7530元。
案經雲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食安法,連同以林男之母名義所開的另一家食品公司一併起訴。雲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林男六月,兩家公司併科罰金各30萬元。
法院指出,被告將驗出蘇丹紅的產品賣出,對食安影響重大,但考量坦承面對並繳回不法所得才判處六月,被告雖一度請求緩刑宣告,但因被告在法庭上聲稱「蘇丹紅雖不能添加,但吃起來影響不大」,法官無法接受,處以「不予緩刑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