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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交被推倒撞頭身亡…動手工人判刑10年4月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義交被推倒撞頭身亡…動手工人判刑10年4月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周志銘與義勇交通警察黃運琨發生爭執,將黃推倒在地,黃受傷判定為,周先被依重傷害罪起訴,黃後來死亡,全案採國民法官程序,地方法院今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致死罪,判周10年4月徒刑,可上訴。

周志銘(44歲)2022年11月11日15時18分在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施工,與黃運琨就施工位置的移動發生爭執,周以雙手推黃,導致黃向後仰倒地,頭部直接撞擊柏油路面,周志銘見狀先向路人表示不用呼叫救護車,說「他沒事」,再向黃稱「你不要裝了」。

周以手背拍打黃的臉頰3下,再度抓住黃的衣物,將上半身拉離地面,再拖行至路口甩在路旁。周對黃施暴時,王姓、范姓路人目擊報警,黃後來由救護車搭載至芳醫院搶救,診斷為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閉鎖性骨折、右側硬腦膜上出血、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右側蜘蛛網膜下出血、右側腦出血、右額骨折、雙側頂骨骨折、左上臂頓挫傷等。

黃案發當日接受開顱手術,清除腦部血塊及放置引流管,之後入住加護病房並使用呼吸器治療,病情仍未好轉,2023年3月24日經判定為植物人,之後轉往双慈護理之家接受長期照護。2024年3月20日因缺氧性腦病變,併肺部發炎、肺水腫而死亡。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為,依法周志銘應從重論處妨害公務致死罪,並審酌周志銘與黃沒有宿怨,卻猛力推擊黃洩憤,手段粗暴、態度輕率,漠視被害人的身體及健康安全,使黃的配偶及年幼子女驟失至親,並侵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安全及公權力的正常運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重大。

北院考量周志銘過去曾有酒後駕車、傷害及施用毒品等前科,且衝動控制及情緒管理能力不佳,面對壓力或自認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容易出現衝動反應,並有將責任歸咎他人的傾向。另周犯後否認犯行,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未實際賠償被害人家屬,也未提出具體還款計畫,判刑10年4月。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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