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黃姓女子曾任南投縣立埔里國中會計主任,利用職務之便,將私人購買的碳粉匣、烏龍茶及維修費謊報為學校採購,詐領公款逾4萬元,一審認定黃女涉犯3罪,合併判刑4年6月,二審駁回上訴;黃女上訴最高法院後,其中1罪因調查未盡發回更審,另2罪各判3年9月、10月部分則駁回確定,更一審近日審結,逆轉改認該罪事證不足,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廉調查,黃女2017年1月間擔任埔里國中會計主任,2020年3月間先訂購彩色碳粉匣6個,價值28,800元,同年8月再訂購碳粉匣3個,價值1萬4400元,另向茶商購買烏龍茶5斤,價值1萬1000元;同年10月間又委託廠商為住家及自家洗衣店安裝維修監視器,開立收據2萬8000元。
校方清查核銷單據發現部分無憑證卻付款,成立調查小組後移送法辦。檢廉認定黃女製作不實付款憑單,送校長核准後由縣府撥款支付廠商貨款,其中監視器維修款因廠商帳號變更匯款失敗,屬未遂。
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公務員假借職務詐欺得利罪等罪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認定黃女多次詐得碳粉匣、及維修費逾4萬元,因所得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分別判處3年9月、3年9月及10月,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1年,沒收未返還贓物。
黃女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部分交易確有單據,僅因保管不慎遺失,否認有不法犯意,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
黃女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認定黃女涉犯碳粉匣6個部分,卷內單據下方疑似留有請購單字跡,該筆採購是否確無請購紀錄尚屬不明,有調查未盡之違法,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其餘2罪分判3年9月、10月部分駁回上訴確定。
更一審近日審結,認定黃女採購6個碳粉匣部分無法排除確有請購程序,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