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萬華區某館深夜有7名逗留,警方查察認為,劉姓業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移送法辦;台北地院審查認業者違失情節不重大,裁定不罰。可抗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可處1萬5000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警方函送指出,劉姓業者是麻將館負責人,2026年4月18日凌晨1時許,縱容7名少年在內逗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法院裁處。
裁定書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後段規定是以「情節重大」、「再次違反」為處罰要件,依警方調查筆錄、前案紀錄表等,都不足認被劉的違序情節有重大或再次違反之情,與法條規範的處罰要件不合,應為不罰諭知。
不過,裁定指出,劉雖然裁定不罰,不等於行為適法、允當,基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考量,劉仍應立即採取相關積極保護作為。
舉例,相關保護作例如應指派管理人員於現場查驗到場人士年紀、或於門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張貼未成年人請勿於深夜逗留警語,又或加強與警察機關通報聯繫機制,以期落實未成年人的保護義務,並兼顧公共營業場所負責人應盡的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