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女子至面試時即告知患有,仍獲某科技公司錄取擔任組長。不料因工作須接觸化學品及電鍍槽,職醫評估癲癇若突然發作恐釀工安事故,公司要求改調職缺、少領3000元,她拒絕後遭資遣。新竹地院認定公司基於職安考量調職、解僱合法,判高女敗訴。
判決書指出,高女透過104人力銀行應徵某科技公司製造課組長職缺,2025年8月完成兩次面試,並主動告知自己有癲癇病史。公司評估後仍寄發聘書,約定同年9月1日報到,薪資由底薪3萬2000元、職等加給3500元及主管津貼3000元組成。
高女主張,她第一次到公司報到時因身體不適未完成手續,雙方同意改到9月4日再報到。沒想到接受廠醫健康諮詢後,公司便通知她改任生管助理,工作地點改到辦公室,主管津貼也被取消。她認為公司未先觀察實際工作情形,也未提出其他合理調整措施,就片面降職減薪,因此拒絕接受,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公司則表示,廠醫問診時,高女自述2025年已發作癲癇約10次,另有眩暈、失去姿態控制等症狀。由於原職務須長時間待在無塵室、生產線巡視、接觸化學品及電鍍槽,也可能輪值夜班,若工作中突然發病,恐造成嚴重工安事故,因此依職醫建議安排較安全的生管助理職務,希望避免單人作業、化學品暴露及輪班風險。
法官審酌,兩名職業醫師均認為高女現階段不適合從事原組長工作,並建議調整至非接觸化學品、非單人作業及非輪班職務。公司依專業醫療意見調整工作內容,具有業務及職業安全上的必要性。
法官認為,取消3000元主管津貼,是因不再擔任主管職,而非違法減薪。高女拒絕接受合法調職後,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以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勞動契約,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因此駁回她確認僱傭關係、補發薪資及提繳勞退等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