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不滿鄰居的米克斯犬「豆子」朝他吠叫,持水果刀刺傷牠,被檢方依毀損罪起訴,雲林地院審理時,法官要求帶狗出庭勘驗,認為狗傷勢痊癒且未喪失陪伴的功能,判王男無罪,檢察官認為,狗被刺傷所留疤痕造成身體外觀改變,構成「毀損罪」要件,上訴二審獲合議庭採納,逆轉改判王男有罪。
王男去年一月七日持水果刀刺傷「豆子」,飼主事後提告,檢方認為,「豆子」遭受人為重大創傷後,將提高對周遭環境戒心,影響日後與人類互動能力,等同喪失寵物最重要的陪伴功能,依毀損罪起訴王男。
法官雖認同毛小孩在飼主心中有「不具血緣的孩子」的地位,但民法仍將寵物以「物」看待,為能有正確判決,特請飼主帶出庭「作證」,由法官互動勘驗,歷時近廿分鐘,「豆子」剛進法庭時因陌生環境顯得不安,不時望向主人。
法官觀察傷勢外,也俯身與牠互動、眼神接觸,甚至輕拍頭部、撫摸頸部,「豆子」均未出現攻擊或強烈抗拒反應,還趴坐在法庭地面。
法官認為,自己對「豆子」而言是陌生人,但稍加互動牠仍願意親近並保持信任,顯示與人互動能力並未明顯受損,加上外觀傷勢已痊癒,難認有喪失寵物陪伴的重要功效,證據不足證明王男構成毀損罪,判王男無罪。
檢察官認為「豆子」傷勢雖已痊癒,但因傷增生組織所留下的疤痕,已改變原有外觀,明顯已構成毀損,依此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判決以「豆子」外觀傷勢已康復治癒,與陌生人稍加互動即能建立一定關係,寵物重要功效並未喪失,但王男持刀砍傷「豆子」行為,屬對於物施以損壞,「豆子」傷口深且長,有相當程度傷害,救治後皮膚因組織增生而有腫塊突起,外觀遭破壞及改變,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可能有誤。
二審認為,「豆子」遭被告砍傷時犯罪已成立,飼主事後將狗送醫救治,回復被毀損原狀,於犯罪成立並無影響,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改判王男有罪,處拘役廿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