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科技公司工程師與尤姓分手後,想要拿回在尤女住處內的,自行持備用進入尤女房屋,被管理員發現通知住戶,尤女報警提告,陳先被依侵入住宅判處拘役20日;尤女再求償更換門鎖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0萬元,法院認定陳應賠償4萬13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去年11月28日上午10時許,持備用鑰匙侵入尤姓前女友市東區住處房屋內,尤女經大樓管理員告知,報警處理;陳承認犯行,表示只是想拿回跟尤女合照的照片,台南地院審酌陳擅自進入尤女住處,危害其居住安寧,今年3月依侵入住宅判處拘役20日。
尤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訴訟指出,陳讓她深感害怕,且陳是前男友,熟知她住所、工作場所及通勤路線,讓她精神上承受極大壓力及痛苦,更因此支出更換門鎖費1300元損失,另請求精神慰撫金98700元,陳應賠償她10萬元。陳同意賠償門鎖費,但認為精神慰撫金太高。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指出,依據刑事判決加上房屋監視器畫面,堪認陳犯行明確,陳侵害尤女居住安寧人格法益,構成侵權行為,尤女請求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尤女因深感不安,為確保其人身安全,更換門鎖屬合理且必要,尤女也提出門鎖費付款手機截圖,自屬有據。
精神慰撫金部分,考量陳的侵害行為、尤女所受侵害程度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以及雙方身分地位、每月薪資、財產所得資料等,陳為科技公司客服工程師,認定賠償4萬元為適當;尤女請求陳賠償41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