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肇事被測出有呼氣酒精濃度而未達公共危險罪數值,有檢察官會回推上路或肇事時值,如仍起訴,但去年全國廿六件相關判決有九件無罪,多是不採信回推酒測值,認為無法排除駕駛人身體狀況差異性,也有法官雖不採信,不過認定「不能安全駕駛」判有罪。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楊書琴說,回推酒測值沒有統一見解,法官本於法律確信及事實認定判決。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說,未有共識或解釋一律要回推酒測值起訴,由檢察官依事證與適用法律個案認定。
判決指出,凌姓男子去年十月廿一日晚間八時許在屏東縣住處喝啤酒,隔天上午八時許駕駛大貨車上路,九時許在台南市與一輛小貨車發生碰撞,經警方測得酒測值每公升零點二二毫克,檢方回推上路時零點二九四;台南地方法院以吐氣酒精代謝率每小時下降零點零五回推,與檢方計算數值相符,依公危罪判刑二月。
花蓮縣吳姓男子被控前年七月五日清晨六時許在家飲酒,上午九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外出,十一時許至麵攤飲用保力達離開,隨即與車輛碰撞,下午被查獲測出酒測值零點二一,檢方回推肇事時為零點三九八四起訴。
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檢方回推是依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指代謝率每小時零點零六二八,但依特定實驗設計方法推論估算平均值,無法排除受測者差異性如性別、年齡、體重、腹中有無消化食物等,駕駛人通常事後回憶陳述上路時間,正確性令人存疑,且沒有警方測試觀察紀錄表,判無罪。
游姓男子前年七月六日下午五時許在新北市住處食用麻油雞,六時騎機車外出撞擊轎車,警方七時許測得酒測值零點二三,檢方回推騎車時為零點三三六七;二審認定無法確認騎車上路時間,無從採認回推酒測值,但游在「閉雙眼卅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檢測不合格,達不能安全駕駛,判刑三月。
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搜尋肇事酒測值未達零點二五的廿六件公危案,九件判無罪,法官不採信回推酒測值或認為檢方計算方式有疑慮,且無法認定有不能安全駕駛情狀;有罪的十七件中,十三件採信檢方回推酒測值,四件不採信,但依警方觀測表、蒐證影像等,從駕駛人平衡動作、閉眼數數字或有酒容、語無倫次等,認定不能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