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報導審計部審計室清查發現,基隆市局多數單位員警出勤未攜帶警棍警用裝備,要求檢討改善。基隆市警局今天回應說明,警察任務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視情況而定;但公發警棍功能全面,重量較重,未來將等更輕便的更新材質警棍開發後再行採購,以符合員警需求。
基隆審計室指出,依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員警執勤時,應依其任務需要著裝,明確訂定有關勤區查察、巡邏、、守望及值班等各項外勤任務時應攜帶裝備,均包含警棍及防護型噴霧器等裝備。
基隆市警察局去年1至9月所屬9個警察單位員警出勤情形表,發現多數單位員警出勤未攜帶警棍警用裝備,其中第一、三、四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警察隊等5單位,出勤時攜帶警棍之比率介於11%至84%間;甚至有保安警察隊、交通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等3單位出勤未曾攜帶警棍,審計要求檢討。
基隆市警局回覆審計部指出,保安警察隊、交通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同仁均自備警棍,非攜用公發配置警棍,後續將加強宣導同仁出勤時,以攜帶公發配置警棍為主,並應落實攜帶防護型噴霧器等警用防身裝備。
基隆市警局今天回應說明,近年來本局依據警政署所審定之警棍規格購置警棍後配發各外勤單位使用。讓員警在執行各項警察任務時能安全順遂。惟警察任務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如交通警察隊勤務以交通疏導指揮為主要,攜帶裝備以指揮棒為主,警棍較難發揮勤務功能及需求
市警局表示,另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員警因偵防勤務有其特殊狀況之考量,多以便衣服勤為主,若攜帶警棍反而易曝露身份,但仍會攜帶警槍等必要性裝備。
另員警反映所謂「公發警棍不好用偏好使用自購警棍」部分,市警局指出,市警局所配發之警棍,從材質至用途均符合警政署各項規格,但在使用上正因為材質牢固,功能全面,故重量較重,將等更輕便之更新材質警棍開發後再行採購,以符合員警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