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軍人在前年4月間參加廟會活動,在住處幫同行女信徒按摩舒緩,事後遭控伸手襲胸、摸大腿及下體擾,女信徒提告性騷,陳男否認涉案,強調「在神明前絕無吃豆腐」,當時眾目睽睽,一審認定女信徒說法前後不一、案發地點多人在場,認定事證不足,判無罪,二審近日審結,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在案發時是軍人,他與被害女信眾,同為苗栗縣後龍鎮一間宮廟的信徒,2024年4月27日晚間7時許,一名女信眾及進香隊伍,前往陳男位於台中市大甲區住處休息,陳男自稱救護人員,主動為女信徒按摩,女信徒指控,陳男趁機摸其大腿、下體、胸部側邊,甚至以下體碰觸屁股。
全案經被害女信徒報案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身體隱私部位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認,案發地點在客廳沙發且多人在場,女信徒在警詢、偵訊時,供述前後不一,作證的該宮廟宮主曾因陳男在外以打宮廟名號行事,曾遭該宮主提告恐嚇、違反個資法等告訴,有司法糾紛,證詞憑信性存疑,缺乏積極確鑿證據證明犯行,判決陳男無罪。
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證人當時皆親眼目擊、聽見叫聲,原審未採信證詞有速斷之虞,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
台中高分院審認,當時現場眾目睽睽,未見即時制止,被害女子叫聲,難排除是按摩拉伸疼痛所致,且是在宮主與陳男發生衝突後,女信眾才提告,檢方舉證仍有合理懷疑,原審無罪判決,並無不合,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