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社會工作師、堂長賴孜羽,2023年間起侵占3名存款共349萬5千元。新北地方法院考量偵查中認罪減刑,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應執行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
賴孜羽2019年4月起在板橋榮家擔任社會工作師,2022年8月擔任輔導員兼任堂長,負責管理榮民的證件存簿保管、申請及發還簽核作業,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判決指出,賴孜羽未經榮民同意或授權,擅自持榮民存摺及私人印鑑提領款項,偽造提款單、盜用印鑑,2023年至2024年1月間,陸續至郵局30次提領韓姓榮民存款245萬9000元,挪為私用。
2024年7月間,賴孜羽3度盜領段姓榮民台灣銀行帳戶存款共20萬元,經行員發現段姓榮民申請註記須本人提領現金,賴女轉而偽造匯款申請書,匯款到郵局帳戶後再領取現金共68萬7000元;同年9月又2度到領高姓榮民存款14萬9000元。
賴女2024年10月向廉政署坦承犯行。合議庭審酌,賴擔任公職甚久理應廉潔自持,卻利用管理財務機會侵占榮民財物,已危害官箴並減損公務機關執法之威信,但考量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