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小開張敦量5年前與友人李韋霖、陳勁豪共乘轎車,與宋姓男大學生發生,張等3人毆打、猛力踩踹宋的頭部致重傷,送醫撿回一命,至今仍有認知、情緒障礙,張已判9年定讞,目前在監服刑中。最高法院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李、陳各3年10月徒刑定讞。
張敦量等人2021年11月7日凌晨共乘李韋霖駕駛的瑪莎拉蒂轎車,行經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與河南路三段路口,與宋駕駛的小客車發生擦撞,張敦量、李韋霖、陳勁豪心生不滿,持鋁棒將宋拉下車。
宋雖然不斷道歉,但張敦量仍將宋拉到瑪莎拉蒂轎車旁查看車損,又抓扯宋的頭髮,將頭部壓在引擎蓋上,之後由李韋霖、陳勁豪架住宋,張賞巴掌、以拳頭猛力毆打、以腳亂踹宋,直到宋昏厥倒地,張仍多次出腳猛力踩、踹宋的頭部。
警方獲報到場,將宋送醫急救經開顱手術才撿回一命,不過治療至今,宋仍因腦傷而有認知功能減損及情緒障礙。台中地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張9年徒刑,另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李、陳各4年8月徒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仍判處張敦量9年徒刑,另改依傷害等罪判李韋霖、陳勁豪各3年徒刑。張上訴第三審後,撤回上訴,已先行定讞,現今在監服刑中。最高法院則認為二審認定李、陳未構成傷害致重傷罪,稍嫌速斷,撤銷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李韋霖、陳勁豪雖然沒有直接下手攻擊宋,但卻以合圍、推拉、架住宋的方式,導致宋重傷,且兩人犯後避重就輕,試圖推卸責任,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各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