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姓女騎士前年七月十九日騎車經過市三民區正興路,因不及閃避路邊違規設置的鐵欄杆慘摔骨折,她不滿警方放任路霸不處理,提告國家賠償卅一萬元,法官發現欄杆一九八九年就存在,警方近五年在周邊處理七十件陳情、報案都未處理,認定怠於,計入賴女過失後,判市警局應賠償三萬兩千餘元,市警局指將與律師討論,研議上訴。
三民二警分局說明,當地居民指住戶常要推輪椅進出,擔心周圍停滿機車妨礙出入才設欄杆,多年來警方雖處理過交通檢舉案,但無人檢舉欄杆問題,至女騎士撞上欄杆受傷,警方已貼公告限期改善並移除,但無人認領,便依「無主物」程序請環保局依廢棄物處理。
市府表示,市警局除受理陳情時要求違規清除障礙物,亦要求各分局主動發掘,即時查處,依法開罰並要求立即清除,也聯合環保、工務及區公所跨局處稽查,保障市民通行安全。
判決指出,賴女前年七月騎車行經正興路與正興路六十九巷口,因路口擺放一座占用外側車道達一點五公尺的鐵欄杆,她閃避不及當場人車倒地,右肱骨骨折、右足趾開放性骨折。她主張警方為道路管理權責機關,但顯有怠忽職守,請求國賠。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時,警方辯稱,警察雖對道路障礙物有裁量權,但並非有堆積物就須強制清除,而且事發前未接獲任何鐵欄杆的檢舉或報案,不知道鐵欄杆存在。
但法官調閱紀錄發現,案發前五年內,警方在鐵欄杆周邊處理廿八件交通違規、七件陳情及卅五次報案,足以知悉鐵欄杆存在,認定鐵欄杆設置以來,警方都未積極處理,直到賴女發生車禍,鐵欄杆才被移到道路邊線內,可見警方長期放任道路障礙,怠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