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殺死張姓媳婦案,死者丈夫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不過,命案導因於死者丈夫外遇、產且漠視自己父親對妻子施暴,是否可獲償引發爭議。表示,如核發「有失妥當」,依犯保法第規定可不補償或予以酌減。
命案發生後,張女的依殺家暴殺人罪押禁見,張女友人陸續爆料張女身處岳家的不堪處境,包括她的先生沒有拿錢養家,又有外遇傳聞,張女原生家族對凶嫌對待張女極不以為然等。
法務部表示,法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致死亡的遺屬,得申請犯罪被害,本案被害人遭受故意殺害的犯罪行為致死,依犯保法第57條遺屬之補償金金額為180萬元。
另外,有關遺屬的申請補償金順位,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序位排列第一順位為父母、配偶及子女,所以本案張女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即屬第一順位申請人。
法務部說,為落實犯罪被害補償金立法宗旨,對於被害人之被害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依一般社會觀念認核發「有失妥當」之情,依犯保法第59條規定,可據以為不補償或酌減事由之決定,因此,命案若經張女的遺屬提出申請,將由新北地檢署的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依犯保法相關規定,視案件整體態樣與情形,進行個案審議並為妥適之決定。
法務部並指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於案發經獲警方通報,當日立即指派主任及2位專員進行即時關懷,對張女父母、子女進行情緒支持、陪同相驗、告知權益等資訊,並將依家屬的相關需求啟動一路相伴的法律協助、心理輔導、申請補償金等協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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