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所國立大學吳姓僅因對自己的陳姓組長不滿,竟偽造陳對女館員示愛信件,內容直指性愛,假冒陳的簽名寄送;吳被逮後否認犯行,辯稱筆跡鑑定有違誤,應該也鑑定陳的筆跡,法院認定犯後態度惡劣、浪費司法資源,依罪判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所大學行政單位吳姓組員因與其陳姓組長在工作上發生嫌隙,吳竟在2024年4月間以陳的名義,繕打「DEAR U:從你深情的眼神裡,我看到自己幸福的未來。從白天到黑夜,從黑夜到白天,我都想著要梳弄你的肉體。愛你的~」信件。
吳偽造陳的簽名,裝在信封內,透過郵局於同月26日寄給同校圖書館的女館員,女館員收到信後,交給圖書館長,館長拿信當面詢問陳「是不是你寫的」?陳見狀十分驚訝,回覆「不是」,經瞭解來龍去脈,持信件報警處理。
陳指出,他是吳姓組員的主管,知道吳的筆跡以及公文書資料,加上比對相關簽呈文字,研判是吳仿冒他的簽名;之前吳表示需要1台全新的電腦及希望進辦公室坐,被他否決,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他雖然知道郭女,但並不認識,他沒有寄出信件,上面的簽名不是他簽的。
吳在警詢、偵查階段均否認犯行,辯稱應該要將陳姓組長的筆跡送鑑定,查明信件是不是陳自己寫的;檢察官送去刑事警察局做筆跡鑑定所採用的樣本,時間久遠,就書寫習慣、結構、佈局、連筆、運筆樣態的認定存在非常多違誤,應該再找其他公正的鑑定人。
台南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罪將吳提起公訴,請求從重量刑;合議庭審理期間,吳仍否認犯行,持續爭執刑事局筆跡鑑定書證據能力,質疑檢方送驗的10多年相關簽呈、公文書,有些文字不是他寫的。法院請他具體說明那件文書的那個部分有問題,吳卻提不出來。
合議庭認定,刑事局劉姓警務正從事筆跡鑑定長達近20年,受過專業鑑識訓練,劉與吳沒有任何關係,其依據專業知識比對鑑定得出該封信件上23個文字,有21個與吳的筆跡特徵相符,因而判斷是吳所寫,結果可信;吳辯稱一定要用最近幾年筆跡鑑定,欠缺合理性,不足採信。
合議庭指出,如果寄信人真的是要向收件人示好、求愛,難以想像何以要透過內容直指性愛的書信,此舉不但無法達到目的,反而極易造成反感,引發性騷擾等紛爭、控訴,對於公職生涯發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堪認書信絕非是陳姓組長書寫、寄發,而是與陳有糾紛者。
合議庭審酌,吳刻意冒名製造信件,讓陳在職場上承受尷尬、紛擾、升遷受到不利影響的意圖至為明顯,其所辯均屬臨訟卸責之詞;考量吳碩士畢業、身為公務員,犯後態度惡劣,漠視法律規定並浪費司法資源,迄今未能取得陳的宥恕,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