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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中山分局8警收賄包庇色情酒店 二審4人獲無罪1人變有罪

逆轉!中山分局8警收賄包庇色情酒店 二審4人獲無罪1人變有罪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警員李功華等8人,被控包庇轄內業者從事色情交易,一審判處李等7人7年半至9年半不等徒刑,吳翊銘無罪。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李功華等4人無罪,而吳改判有罪,可上訴。

一審遭判決有罪的警員及刑度分別是李功華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4萬元沒收;陳俊安判刑9年6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12萬元沒收;陳錦男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6萬元沒收;許峻銘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4萬元沒收。

陳彥安判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62萬元沒收;凃維廉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6萬元沒收;張寧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23萬元沒收。另吳翊銘無罪。

高院今改判李功華、凃維廉、陳錦男、許峻銘無罪,吳翊銘被依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16萬元。另陳俊安改判9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151萬元;陳彥安7年8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72萬元;張寧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沒收123萬元。

高院指出,李功華、凃維廉、陳錦男、許峻銘上訴否認案罪,指摘一審判決論罪科刑不當,二審認為有理由,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陳錦男、許峻銘部分,高院認為同案被告行賄對象沒有包括偵查隊員,因此也改判無罪。

另外,高院認為,一審以未查有吳翊銘擔任管區員警時的帳冊,就認定他無罪,但此部分有同案被告的證述互為補強,因此改判有罪。

台北地檢署指控,李功華等前員警從2011年至2018年按月向酒店業者索賄,2016年至2018年則透過「白手套」按月收取中山分局轄內「嘉儷寶」集團旗下酒店所交付的賄賂款,包庇業者媒介性交易、違法營業,致酒店不停擴張、展店。檢方規畫數波偵緝、收網,2021年2月、5月兩度結案,將涉案員警、酒店業者全部提起公訴。

前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李功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李功華。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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