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陳姓男子是司機,前年12月深夜載送醉酒女乘客,趁其無力反抗時,拉至後座,還持手機全程,女子驚覺受害後報警,檢警勘驗手機畫面顯示「女乘客多次無回應僅微弱撥弄」,陳男辯稱對方未明確抗拒,已和解請求緩刑,一審判刑3年10月,二審認偷拍與性侵應分論併罰,改判10月與3年6月,應執行4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12月7日凌晨3時許,陳男駕駛計程車搭載酒醉女乘客返回西屯區住處,陳男見對方不勝酒力,途中兩度趁攙扶其下車嘔吐時,持手機偷拍胸部、下體,抵達住處樓下後,更將其拉至計程車後座性侵,還全程錄影,直到當天凌晨5時許才離去。
女子在過程中已意識到遭陳男性侵,但因喝醉無力抵抗,檢警採集被害人檢體比對,驗出陳男DNA陽性反應,檢察官偵查後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陳男提訴。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陳男身為司機卻嚴重侵害乘客,惡性重大不予減刑,但考量其坦承犯行、賠償80萬元達成調解,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被告與檢方提起上訴,陳男主張無再犯之虞,已追加賠償,請求宣告緩刑;檢方則主張車程偷拍與後續性侵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台中高分院審酌,此案陳男涉犯兩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考量陳男二審審理期間,已再賠25萬元,獲被害女子同意從輕量刑,撤銷原判,改依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判10月、乘機性交罪判3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