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陳姓男子去年2月帶未滿18歲女同事回住處同居,期間拿少女手機拍下兩人歡愛、口交影像,少女事後報警提告,陳男辯稱「是拿她手機拍且經她同意」,一審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陳男上訴與少女調解和解,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宣告緩刑4年,尚未確定。
檢警調查,陳男與未滿18歲少女是前為同事,兩人在2025年1月下旬交往,少女於2025年2月初入住陳男位於台中市北屯區住處。2025年2月6日下午2時許、2月8日凌晨3時許,陳男在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之際,拿少女的手機拍下性交、口交過程的性影像。
案經少女報警,檢方認定陳男明知女方為未滿18歲之少年,仍持手機拍攝性交影像,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嫌將陳男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陳男已坦承犯行,且是持少女交付的手機拍攝,惡性較輕,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陳男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深具悔意,已在二審期間與少女成立調解、承諾賠償,且獲女方同意給予緩刑,請求法院給予自新機會。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原審量刑妥適,判決駁回上訴;但考量陳男無前科且已達成調解,宣告緩刑4年,須付保護管束及接受5場法治教育,全案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