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營警分局後鎮派出所警員王姓男子在派出所後方,拿鐮刀割走陳姓男子種植的兩串,又從路旁竊取洪姓男子種植的兩株樹苗,還偷走派出所內衛生紙一袋。台南地方法院認定,王身為,法治觀念薄弱,依竊盜等罪判刑十月,不予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警員二○二四年十一月廿二日晚間在後鎮派出所後方,從自己轎車拿出一把鐮刀,兩度翻越圍牆割下陳姓男子種植的兩串香蕉,開車離去;同年十二月七日凌晨,他在台南新營區開車行經洪姓男子的耕地,徒手竊取洪種植的兩株酪梨樹苗,帶回嘉義縣義竹鄉住處果園種植;當日晚間又趁其他警員外出巡邏,竊取派出所一袋公用衛生紙一袋,放進轎車。
陳、洪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王,從他住處搜出竊取的酪梨株及衛生紙,調閱駐地監視器確認他偷衛生紙。檢警偵查時,王承認拿香蕉,稱是朱姓老婦說過要吃可自己摘,他經過朱同意才拿;他否認經過洪的耕地,稱酪梨株是自己買的;至於衛生紙則是警友會說送所內每人一袋。
該所員警證稱,王平時就會拿同仁的洗髮精、洗衣精,同事都容忍,從沒聽到朱說要吃香蕉自己摘,香蕉也不是朱種的,衛生紙是公家用,從沒聽過警友會送每人一袋。檢方認為監視器拍下王持鐮刀割下香蕉,王也提不出酪梨株購買證明,犯後毫無悔意,起訴建請從重量刑;法院審理時,王全部認罪。
法官指出,王身為警察應以身作則,勿以惡小而為之,難認有何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情事,他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尊重,法治觀念薄弱;審酌他承認犯行,與陳達成調解賠償完畢,依毀越牆垣、攜帶兇器竊盜罪判刑六月,依兩個竊盜罪分別判刑四月、三月,應執行十月,不予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