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侯姓女子被鄰居裝拍攝檢舉,法院認定逾合理範圍判決撤銷罰單。律師郭晏甫指出,監視器裝設的法定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拿來檢舉已違背原先設置目的,曾發函規範員警,不得用路口及治安監視器,作為舉發違規的唯一手段。
郭晏甫指出,對於公部門,裝設監視器是以預防犯罪為目的,不能將畫面挪作他用,也就是預防犯罪以外目的使用;實務上,警政署過去就已不允許員警使用監視器作為唯一舉發交通違規的工具,若連員警都不能使用監視器舉發,民眾以監視器畫面檢舉,行為更應被限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侯姓女子案件判決撤銷罰單並非首例。彰化曾有民眾被鄰居裝設監視器「監控」後檢舉,接連收到四十五張交通違規罰單;法官認定,監視設備若僅用於自保尚屬合理,但檢舉人已明顯逾越必要範圍,對他人隱私造成侵害,且具有針對性,性質上已非單純防護,欠缺法律正當性,判決撤銷罰單。
法界人士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允許民眾檢具證據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但法規也要求公路或警察機關必須「查證屬實」,而所謂查證,除了具體違規行為外,還得看是否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目的拘束原則」,若蒐證超出必要範圍,就屬於違法蒐證,不具證據能力。
郭晏甫說,依道交條例,允許民眾蒐證後舉發,但檢舉後警方仍要查證,以侯案判決來說,法官應是認為住戶用監視器檢舉,警方卻未進一步查證違規內容,認定監視器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判決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