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林姓男子因不滿經常持手機,對自家社區地下室車道拍照蒐證,他在四樓陽台拿手電筒,朝對方猛照「反制」,鄰居氣得前往眼科就診,控告強制罪,直呼「走到那照到那」;林男辯稱「只是想阻止他侵害住戶隱私權」,一審認定林男照光的時間短暫、有間隔,未達違法程度,判無罪,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與鄰居素有糾紛,2022年11月3日晚間7時40分許,鄰居站在苗栗縣苗栗市某社區前道路,準備趁地下室鐵捲門開啟時,持手機拍攝車道內車輛狀況,以向主管機關檢舉違規。
住該社區4樓的林男見狀,便自陽台持手電筒向下方道路照射,光線隨鄰居移動,試圖阻擋其鏡頭拍攝地下室內部狀況。
林男持燈照射的行為,遭鄰居指控妨害其拍攝與通行權利,鄰居控訴「走到那照到那,隔天還去看眼科,且明明只是租客還干涉檢舉,實在欺人太甚」,檢方偵查後依強制罪,將林男起訴。
彰化地院審認,林男雖有持手電筒照射的事實,但照射時間僅15秒至1分鐘不等,光線強度與時間均有限,未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的干擾程度,難認已達強暴之強制手段。
此外,社區地下室非公共場域,住戶享有合理隱私期待,鄰居持續拍攝已逾越合理蒐證界線,林男為維護隱私而適度阻止,手段尚屬相當。據此,法官認定林男欠缺違法性,判決林男無罪。
檢察官不服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主張林男以高分貝或強光持續跟隨干擾,已實際侵害告訴人於公共道路自由活動與拍攝之權利,原審認定有誤,請求撤銷改判有罪。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原審對於事證的採認、強制罪要件、隱私權衡平的見解,都適法,檢方上訴理由,無法形成被告有罪的確信,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