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不耐久候下班,女友在電話中喊「我就乾脆直接跳下去啊,比較快嘛」,陳怕她輕生,見女友現身隨即出手拍打,女友想逃回公司卻被「撂倒」。陳被依傷害罪起訴,一審判七月徒刑;認為陳誤認女友要尋短,構成「誤想緊急避難」,改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五十日。
前年八月十八日晚間,陳騎車至台北市等候女友下班,雙方卻因故口角,陳拉扯、阻止女方離開,還猛力撞倒對方,造成女友頸部、手臂多處鈍挫傷,女友報警、提告傷害,台北地檢署偵結後起訴。
陳解釋,因女友當天一直說要自殺,為了避免悲劇,才上前阻止。女友表示,當天晚間工作時,陳說有事情要跟她講,但她下班後還得關設備,便跟說「你那麼急,一直在催一直在催,那我就乾脆直接跳下去啊,比較快嘛」,沒想到她走出公司就被襲擊;她說,陳打她時也沒說是要「保護妳別自殺」。
台北地院認為陳犯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從重以傷害罪論處,判他七月徒刑,須入監。
陳上訴二審,向高院表示憂心女友尋短,「我真的不想看到重視的人死在我面前」。律師也辯護,女方雖證稱交往期間沒說過想尋短,但實際上她「曾說過」。律師主張因為女方說了「跳下去」,陳擔憂女友衝回公司是要尋短,才乾脆撂倒對方。
高院認為,基於生命的絕對優越性,阻止自殺屬於合法的緊急避難行為,女方過去曾就醫,病歷也不斷記載她「曾有負面想法」、「情緒較低落」,且案發前還密集看診,當女方說出「那我就乾脆直接跳下去」,確實會讓人認為她有意輕生。
高院指出,陳事前就通知員警到場,阻止他人自殺既然屬合法的緊急避難行為,雖然女方當時沒想尋短,但要判斷陳有罪無罪,應該回到當下的急迫情境,讓一般人有較寬鬆的容錯空間,陳的行為構成「誤想緊急避難」要件。不過高院認為既已報警,陳應注意施力方式,改依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不處罰過失犯,此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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