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7月20日開車經東區崇善路,發覺後方有員警騎警用機車尾隨,擔心身分曝光,加速逃逸且連續闖,直至中華東路與崇明路口紅燈且車輛壅塞,撞擊前方轎車又倒車撞擊警用機車致員警受傷,法官認他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1年半。
檢方起訴,陳去年7月20日下午1時25分許開車經崇善路時,發覺後方有員警尾隨,因擔心他前一天才因交通事故後由友人出面頂替情事東窗事發,以及擔心通緝身分被逮捕,加速逃逸。
他不但於崇德路、崇德六街、崇德七街、中華東路3段等處多次闖越紅燈,直至中華東路3段與崇明路口時,見路口紅燈且車輛壅塞,他仍駕駛車輛倒車、前進來回衝撞,先撞擊前方轎車左後方,致其左後方車體、保險桿等處毀損不堪使用。
隨後又倒車撞擊員警及警用機車,致員警左側膝部擦挫傷,警用機車側柱、左側前方車體、左側握把等物毀損不堪使用。
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與證人證述大致相符,以及監視器影像、員警密錄器影像及市警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佐證,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審酌,陳有詐欺、肇事逃逸、洗錢、公共危險、傷害等前科,素行不佳,他為規避警員盤查,竟駕駛轎車倒車、前後來回衝撞,撞擊前方停等紅燈轎車及後方警用機車,造成車輛等物損壞,且使依法執行職務警員受傷,以此等強暴行為妨害警員執行職務,陳所為侵害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嚴正性,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更對不特定用路人生命、身體造成風險。
同時,考量陳犯後於偵查中坦認犯行,於準備程序時先改口否認,經當庭播放監視器影像後,才坦承犯行,迄未賠償受害者損害等一切情狀,法官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1年6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