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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撰寫書狀打官司 無照律師辯收車馬費踢鐵板判刑6月

代筆撰寫書狀打官司 無照律師辯收車馬費踢鐵板判刑6月

李姓男子為無照,卻以3千元至5千元酬勞,分別為曾姓女子等3人撰寫訴訟案件書狀等遭告發,他稱只是低價協助別人處理法律上的事情,這算是車馬費、油料費,法官認他意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共3罪,應執行6月,犯罪所得8千元沒收。

檢方起訴。李明知其無律師證書,也非依法令執行業務,竟仍意圖營利,去年3月至9月間在其住處等處,分別與曾女等3人約定以3千至5千元酬勞協助處理訴訟事件且撰寫書狀,最後向曾女收取8千元酬勞。地檢署接獲告發,循線查獲。

據調查,李協助曾女等人撰寫訴訟事件書狀,包括車禍過失傷害刑事狀、陳報狀及檢舉狀等。

李供稱,對方認為他說的很客觀、有重點,後來發生車禍找他幫忙,他就大概意思收個3、5千元,算車馬費、油料費、代寫書狀等費用。因為網路上看到非律師的收費大概7千到1萬元,他只是低價協助別人處理法律上的事情,沒有強迫對方一定要給他多少錢,只是講出大概數字。

台南地院審酌,李明知訴訟事件是律師法所規定專門業務,無律師證書,不得營利辦理訴訟事件,以免危害民眾權益,竟仍接受他人委託,代為撰寫司法文書,進而收取報酬,破壞司法威信,損害司法人員形象。

同時,李並未坦承犯行,對於自己所為訴訟行為避重就輕,難謂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辦理訴訟事件程度及個別案件參與程度等一切情狀,法官認他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共3罪,各處4月、2月、2月,應執行6月,可易科罰金,未扣案犯罪所得8千元沒收。

台南地院指出,李男並未坦承犯行,對於自己所為訴訟行為避重就輕,難謂犯後態度良好,認他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共3罪,應執行6月。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南地院指出,李男並未坦承犯行,對於自己所為訴訟行為避重就輕,難謂犯後態度良好,認他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共3罪,應執行6月。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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