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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情人 違保護令殺前女友 男判無期

恐怖情人 違保護令殺前女友 男判無期

男子劉柏葳對前女友谷姓夜店女公關施暴,埋伏在谷女上班路上持彈簧刀狠刺谷女五十七刀致死,被檢方依罪起訴;法院審理時劉男雖認罪,但被害人家屬請求判死,地院國民法官法庭昨判劉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二五年五月,劉柏葳懷疑谷女對他不忠,在租屋處對谷女施暴,連賞對方六個巴掌,還拿剪刀將谷女衣物、私人物品剪爛,谷女赴醫院驗傷後報案,劉男被依傷害、毀損罪判處六月徒刑。

同年五月十五日,劉柏葳又因故毆打谷女,谷女聲請家暴暫時,劉男不甘心,七月十二日、十七日前往谷女住處等候,七月廿八日保護令生效,法院命劉男不可對谷女做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谷女收到法院裁定在社群貼出保護令,稱劉柏葳是恐怖情人,還指劉男把她的精品包、生活用品都割爛丟棄,友人建議谷女帶辣椒水防身,還勸谷女「保護令只是一張紙」。

警方告誡劉柏葳不得接觸谷女,七月廿九日晚間,劉男持彈簧刀到信義區華納威秀地下停車場,在谷女上班路上埋伏,預謀殺害對方。

劉柏葳見谷女友騎電動滑板車現身,將她拖到樓梯間猛刺五十七刀並割頸,逞凶後即駕車逃往停車場,騎車從北宜公路逃往宜蘭,路程中將凶刀丟棄在山崖下,逃往五結鄉外公家,被警方緝捕到案。

劉柏葳表示,他碰到谷女時情緒起伏大,失去理智造成遺憾,但對犯案細節記不清楚,辯論時向谷女家屬與國民法官鞠躬,強調是「情緒控制不當」犯案。

判決指出,劉柏葳於確知保護令已核發後,當晚前往被害人上班地點,在公眾停車場埋伏,見被害人出現即持刀往頸、腹、背等身體多處猛刺,下手力道不輕,手段殘忍。

法官認為,劉柏葳讓被害人在過程中遭受相當大痛苦,對被害人遺族及社會形成永難彌平憾事,且是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殺人,更顯遵法意識薄弱,應判處除死刑之外最嚴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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