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男子邱明治10年前在苗栗街頭持剪刀隨機刺傷4人,服刑9年6月,出獄不到7個月又持刀隨機殺人,2名國小女童及1名路人重傷,一審認定邱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惡性明顯,依3個罪判29年,案經上訴,二審原定今宣判,但合議庭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續行審理。
判決指出,邱明治(49歲)去年10月2日吸食安非他命後,將菜刀綁於左手,騎車外出尋找下手對象,先持刀朝落單的徐姓女童頸、胸刺擊,女童逃向超商求救;邱明治又尾隨欲報警的林姓男子,刺穿其背部、胸部,致肝臟、橫膈膜撕裂傷。
林男逃離時,鄰近教會課輔班師生經過驚慌逃竄,邱明治抓住丁姓女童刺其胸口,造成大片血胸,幸經老師即時拉開並協助送醫。邱明治後遭警方逮捕,3名被害人均倖免於難。
苗栗地院指出,邱明治2015年曾持剪刀隨機刺傷4人,其中1名警察遭刺7刀,判9年6月徒刑,出獄不滿7個月即再犯,構成累犯。
一審認定,邱男在光天化日隨機犯案,對象含學童與路人,手段殘忍、危害重大,就3個殺人未遂罪各處中高度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