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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買下土地上面卻有房屋無法使用…提告拆屋並求償 法院這原因判敗訴

他買下土地上面卻有房屋無法使用…提告拆屋並求償 法院這原因判敗訴

劉姓男子購買市麻豆區的法拍土地,土地上卻有胡姓女子的房屋,他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主張胡女無權占用,要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並賠償他不能使用土地的損失;但法院認定,胡女建物有設定,即有合法占有權源,駁回劉的告訴,也不用賠償。可上訴。

律師黃睦涵指出,地上權設定的目的就是保護建物不被輕易拆除,一般建物存在期限就是地上權的期限,只要地上權仍存在,地主想要收回土地使用,只能與對方協議買下建物、協助搬遷等;他建議拍定人要購買拍賣土地前,要確認土地上是否有建物,是否有可能無法使用土地。

劉姓男子提告指出,胡女未經他同意占用土地興蓋建物,且向稽徵機關申請稅籍號碼,侵害他土地所有權行使,除了要將面積34.25平方公尺土地返還外,還應自2023年8月4日起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月給付5000元。

胡女主張,對於麻豆地政事務所丈量的土地範圍沒有意見,土地本來就是她的,建物是她僱工起造的,劉是經由法院拍賣取得她的土地;她認同使用者付費,願意支付土地租金,如劉有意願也可以將房屋賣給他。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說明,依據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土地及其土地上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該筆土地上的鐵皮磚造平房,依據台南市稅務局提供的房屋稅籍證明書,納稅義務人確實胡女。

法院指出,胡女提出契約書證明建物為她出資興建,另胡女主張土地原本就是她的,劉對此也不爭執;依據拍賣執行案號資料,證實胡女說法屬實,當時土地與建物並未合併拍賣,劉僅取得土地。另,胡女表示,劉原本要承買建物,是價金無法達成合意才會訴訟。

法院認定,胡女名下土地及土地上建物,在土地遭拍賣後,建物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自有合法占有權源,胡女主觀上顯無故意或過失,不該當不法侵權行為;劉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以及胡女負損害賠償責任,均無理由,駁回告訴,相關地租、期間及範圍應由當事人自行協議。

劉姓男子購買台南市麻豆區的法拍土地,土地上卻有胡姓女子的房屋,他提出拆屋還地訴訟,法院駁回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劉姓男子購買台南市麻豆區的法拍土地,土地上卻有胡姓女子的房屋,他提出拆屋還地訴訟,法院駁回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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