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謝姓男子在3年前,與勸打母親返家的林姓男子爆發口角,一時惱怒,以手快速朝頭臉部用力毆擊3下,將人打倒在地,甚至在對方仰躺時再補毆2下,導致林男顱內出血受重傷,至今認知與肢體功能仍未恢復。謝男辯稱只是防衛,一審原依重傷害,判刑1年10月,二審因謝男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改依,判刑1年、緩刑5年,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林男在2023年7月11日零時許,搭計程車前往太平區,欲勸打麻將的母親返家,恰遇謝男駕車搭載林母欲離去,林男攔車阻擋,謝男隨即下車與其發生激烈口角衝突。
謝男憤而痛毆林男頭臉部,導致林男倒地受有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呼吸衰竭等重創,經開顱手術後認知功能仍重大難治。案經檢警深入調查,台中地檢署依重傷害罪將謝男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審認,謝男事後可減刑,但僅因口角便恣意施暴,且未與林男達成調解,被害人家屬請求重判,但考量謝男已支付部分醫療看護費,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1年10月。
謝男提起上訴,主張林男當時酒後鬧事,自己因害怕對方起身攻擊才又動手,主觀上無重傷害犯意,且自己已支付部分醫藥費,一審量刑顯然過重,請求二審法官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審酌,謝男在二審期間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承諾履行,原審未及審酌此最新和解狀況,且謝男確有悔意,撤銷原判決,改依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付保護管束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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