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程姓男子與陳姓、曾姓婦人長期餵養住家附近8隻,朱姓女子已經被浪犬追趕並咬到鞋子2次,她不滿指4人遛狗都不使用牽繩,還害一名出家人被咬傷右小腿。台南市警歸仁分局將4名浪爸浪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定不罰。得抗告。
裁定書指出,歸仁分局移送陳姓、曾姓女子以及李姓、程姓男子長期在轄區一處無主地飼養,致居住附近的一名出家人(不追究)在今年3月23日遭流浪狗咬傷;4人未使用牽繩於其等飼養的流浪狗,有縱容犬隻疑慮。
歸仁分局認為4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規定,驅使或縱容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依法移請裁處;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指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判決。
法院表示,朱姓女證人證述,4人都會到現場餵狗、開狗舍的門以及遛狗,4人之前都不會牽繩;今年4月24日她報請動保處處理後,他們才使用牽繩牽2隻狗,但其他狗還是不會使用牽繩,嘴巴也不會戴保護套或其他保護措施,狗衝過來的速度比飼主快,飼主無法阻止。
朱女指出,她今年3月份就被狗咬鞋子2次,出家人3月23日遭狗咬傷右小腿;每次只要狗放出來的時間,他們經過旁邊狗就會吠叫,也一定會衝過來;朱女提出現場照片、現場錄影檔案、出家人的傷口照片等。
4名浪爸浪媽承認會前往照顧流浪狗,均否認有驅使或縱容流浪狗嚇人行為,亦否認出家人遭咬傷時有在場;指出現場一共關養8隻流浪狗,該群流浪狗在該處生活已達7、8年以上,4人及其他不認識的人會去照顧,彼此間並沒有分配工作,都是不定時前往遛狗或餵狗。
4人表示,大家都是各自有空才會前往,除了這8隻狗,狗舍外面也會有其他流浪狗,不知道報案人是否會拿外面的流浪狗來認定他們遛狗沒有繫繩;法院依據朱女提出的錄影畫面,認為僅能看出被送法辦的曾女騎車在附近遛狗,但看不出犬隻有嚇人行為。
法院認定,不論朱女或移送機關所提出證據,均無法證明被移送的4人有何驅使或縱容犬隻嚇人行為,並已達危害社會秩序及安寧程度,難認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違序行為,裁定被移送人均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