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姓男子前年5月間與人妻搞曖昧,並在台南內拍攝2人性交影像,還未經同意以LINE將2部影片及4張照片傳給對方觀看,人妻經丈夫告知後報警,一審認林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判5月,檢方上訴,二審認林已支付損害賠償43萬且調解成立,給予緩刑2年。
檢方上訴指出,林傳送性影像對象身分特殊,是女方的丈夫,不僅極具挑釁意味,也嚴重侵害其家庭生活圓滿。又扣得林手機中,雖已未見女方性影像,難認林未散布給其他人,惟已使女方惶惶不可終日,陷於又遭散布恐懼中。
檢方也說,林未能與女方調解成立,並未積極展現彌補過錯誠意,原判決僅量處林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不足生懲戒警惕之效。
台南高分院指出,林知道女方已婚,並與她發生性交行為。姑且不論他拍攝與女方性交過程的性影像是否經女方同意,衡情性交行為是私人間隱密行為,他卻將拍攝性影像傳送給他人觀覽,嚴重背叛彼此間信任,況他傳送對象為女方的丈夫,介入女方與丈夫間已不佳關係,動機尤為不良,並使女方精神上飽受煎熬。
合議庭也表示,檢方上訴所指林犯罪後迄今未予女方合理賠償態度及女方身心受創等情,經原審於科刑時併為量刑因子予以斟酌,仍難認原審量刑過輕。況且林於審理期間已與女方經原審調解成立,約定賠償女方損失合計43萬元,並已支付完畢,林確有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害真意,經綜合判斷後,認原審所量處刑度,仍屬允當。
合議庭認為,林因一時失慮而犯下本案,導致女方身心傷害,而林犯後於警詢及偵、審程序均能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深具悔意,並經原審民事庭調解成立,女方也於調解筆錄敘明願意原諒林,且到庭表明同意法院緩刑決定意見,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