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放暑假前夕,有名蹺家女高校生因缺錢花用,被人引誘從事對價性交行為,遭市少年隊查獲救援後,法官認定少女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且母親管教功能不足,為免再度落入性剝削環境,裁定自本月3日起安置兒少福利機構3個月。
裁定書指出,少女為未成年人,今年6月12日離家在外,因經濟需求遭引誘為對價性交行為,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情事,少年警察隊於6月30日查獲後展開調查,並依法將少女交由政府緊急安置。
市府聲請指出,經社工評估發現,少女缺乏自我保護觀念,對自身已陷入性剝削情境沒有足夠認知;另一方面,其母親職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管教策略,也無法掌握少女平日交友情形與生活狀況,家庭中亦沒有其他適合親屬能提供照顧與保護,若未及時介入,極可能再次遭受性剝削,因此6月30日查獲當天先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5條規定予以緊急安置。
隨即由市長張善政作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准予自今年7月3日起繼續安置被害少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3個月,保障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同時希望透過短期安置期間加強被害少女性剝削法律知能及自我保護意識,輔導其正向生涯規劃,及提升被害人母親教養知能及修復親子關係,確保被害少女能遠離高風險的性剝削環境。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所謂兒少性剝削除對價性交行為外,也包括利用未成年從事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等涉及色情性質的工作。主管機關於緊急安置後,若評估仍有持續保護必要,即可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
法院根據桃市府報告顯示,少女因缺錢而遭人引誘,不僅無法辨識自身已落入性剝削情境,也因與母親關係疏離、家庭保護功能薄弱,母親難以掌握其行蹤及生活狀況。少女目前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護及危機辨識能力不足,若未持續接受輔導與照顧,確實有再次遭受性剝削的高度風險。
法院認為,為保障少女人身安全,並協助建立正確價值觀、自我保護意識,同時提升母親親職教養能力及修復親子關係,持續安置具有必要性,因此裁定自本月3日起,交由桃園市政府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3個月,以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