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王姓男子藉由工作機會,認識一名女客人,因女客曾對王男關心,王男對女子心生愛慕,先後2度尾隨其他住戶車輛,闖入對方住處地下室,分別以三秒膠灌入女子機車鑰匙孔、以鐵鍊拴住機車,行徑令人咋舌,一審依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50日,王男近日上訴遭駁回,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王男在2017年7月間因工作往來,認識一名女客人,因女子曾關心其生活狀況,王男因而心生愛慕,進而萌生追求之意。但王男未循正當方式表達好感,反在去年3月11日、4月19日,2度駕車尾隨其他住戶車輛,未經同意進入女子位於北屯區住處的地下室,對女子實施跟蹤騷擾,嚴重影響女子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其心理壓力及居住安寧受侵害。
檢方認定,王男行為構成侵入住宅、違反跟騷法等罪,雖女子另有指控,王男涉犯恐嚇、毀損等罪,但審酌卷內事證,認女子所稱遭鐵鍊拴車一事,因無監視器畫面及相關照片佐證,尚難認定王男有具體明確的惡害通知行為。
另外,王男雖坦承將三秒膠灌入機車鑰匙孔,但卷內也無機車因此不堪使用的證據,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均不另論罪,僅以想像競合方式在量刑時一併審酌,依跟蹤騷擾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審理後,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女子無撤告之意、王男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諭知得易科罰金。
王男認量刑過重,提起上訴,二審審認,量刑本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一審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就各項量刑因子詳加審酌,且未逾越法定刑度,也無過重或過輕之不當情形;加上王男迄未與女子達成調解、取得諒解,難認科刑基礎有所變更,也無變更原判決刑度的必要,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