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新營太子宮曾姓女秘書兼退休後,廟方把帳冊交給會計師查核,發現她涉利用職務之便做假帳,現金及香油錢長達10年之久、金額達2971萬餘元,一審認證據不足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確有不實登載,縱使占比甚微,也難據認她無意計算錯誤,逆轉改判1年半。
檢方起訴,曾女自1988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止,在新營太子宮擔任執行秘書兼任會計,負責會計、出納業務,惟她利用職務之便,於2007年4月起至2016年6月止期間內,接續在現金簿上短少登載結存金額,並將短少金額侵占入己,侵占現金計2971萬3673元。
一審認她雖有在現金簿上款項計算錯誤情形,但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太子宮應有款項為何?短缺款項為何?也未舉出她有將該款項,據為己有,加以使用、收益或處分情事。
且核閱人員均未曾發現所列登載錯誤情形,與業務登載不實罪,是處罰直接故意犯為限,而依各項證據資料,仍難證明是曾女刻意為不實記載。一審認證據不足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曾女喊冤沒有侵占廟方財產。
二審認為,現金簿「餘額」欄有不實登載情事,縱不實登載筆數占比甚微,也難據認曾女僅是無意計算錯誤。同時,曾女登載不實餘額,而侵占廟方現金收入合計高達2千餘萬元,造成廟方財產損害不輕,豈能以占比甚微,即認曾女僅是計算錯誤,而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主觀犯意,並據此推認她也無侵占廟方現金收入犯行。
合議庭指出,況不實登載餘額占比甚微,適足證明曾女為避免遭相關權責人查覺,而以此方式侵占部分現金收入。
合議庭審酌,曾女擔任執行秘書兼任會計業務,明知廟方現金收入多為信徒誠心捐獻,應誠信任事,竟為圖己利,罔顧廟方及信徒信任,利用職務機會侵占款項長達10年之久,造成廟方鉅額財產損害,且為避免遭查覺,而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應予非難。
且考量她犯後否認犯行態度,對廟方造成損害程度,以及太子爺廟管理委員會第12屆監事、委員聯席會決議對曾女不予追究等一切情狀,認她犯業務侵占罪判刑1年半,未扣案犯罪所得2971萬餘元沒收,不予緩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