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前經紀人王盛晃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到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購買四神湯,因未將引擎熄火,誤催油門撞翻湯鍋,導致排隊婦人遭熱湯嚴重燙傷。台北地院審理時發現,王的駕照僅限駕駛加裝輔助設備的特殊機車,認定他騎一般機車屬無照駕駛,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信義警分局表示,事故發生於2024年7月6日下午4時55分。王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一名乘客到虎林街購物,停車等候時疑似誤觸油門,機車向前撞上店家物品,並波及路人。
案件原已在今年2月辯論終結,預定3月26日宣判,承審法官檢視卷證時,注意到王盛晃駕照的「持照限制」欄位另有註記,為釐清他是否具備駕駛肇事機車的資格,裁定重新開庭調查。
法院查出,王因左上肢截肢,取得身心障礙資格已逾30年,機車駕照附有「限駕輔助後雙輪或三輪機車」條件,並非一般機車駕照。法官因而認定,王不具備操控普通重型機車的駕駛資格,案發時應視為無照駕駛,依法加重其刑。
判決指出,事故發生於2024年7月6日下午近5時,王騎機車搭載孩童前往虎林街購買四神湯。等待店家備餐時,他讓機車保持發動狀態,車輛先向前撞上湯鍋,隨後向左倒下。
店家人員請王將機車往後移,王扶起車輛時又不慎轉動油門,機車再次往前衝撞,湯鍋因此翻倒,大量熱湯潑向一旁排隊的7旬婦人。
婦人閃避不及,軀幹及四肢約三成體表遭二度以上燒燙傷,其中部分傷勢達深二度及三度。王本人及機車乘客也有手腳擦挫傷;警方到場處理,王的酒測值為零。
受傷婦人除提出刑事告訴,也向王請求民事賠償,台北地院民事庭去年8月判王應賠償52萬元。刑事審理期間,王曾否認駕駛行為有過失,直到最後一次開庭才認罪。
法院審酌王騎乘與駕照限制不符的機車,且未在臨時停車時關閉引擎,造成婦人嚴重燒燙傷;不過,王在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並向到場員警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規定,因此減輕其刑,最後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