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明知兒子涉嫌案遭警方拘提,竟對登門抓人的新北市警察謊稱「兒子不在家」,讓兒子爬到頂樓水塔躲藏,警方佯裝離開在四周埋伏,當場逮到躲在水塔企圖逃逸的陳子,偵結,依使人隱避罪嫌起訴護子男。
起訴指出,新北市警永和分局去年9月24日上午8時40分持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核發的拘票,前往桃園市中壢區新中北路陳姓男子住處執行拘提。當時47歲陳男明知兒子涉犯刑事案件正被司法機關搜捕,卻在門口向執行任務的員警佯稱兒子不在家,藉此掩護兒子。
新北警方察覺有異,於上午9時18分佯裝收隊,離開陳家後,隨即採取兵分多路的方式,暗中埋伏在房屋四周。果不其然,等了近半小時,埋伏員警發現要拘提的陳子已偷偷爬出躲藏的頂樓水塔,正準備伺機逃跑,警方見狀當場大聲喝斥,並再度敲門進入,陳子眼見無路可逃,只能乖乖走下樓配合逮捕。
檢方偵查時,陳男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上樓後只看到同案的高姓女子在房內,沒有看到兒子;但陳子、高姓女友及另名林姓證人均證稱,警方到場時陳子確實就在屋內,且曾前往房內尋人。此外,根據警方密錄器畫面、拘票、執行通知書及相關蒐證照片,陳男明知兒子遭拘提,仍刻意向警方隱瞞行蹤,而他在警詢時有坦承叫兒子去躲起來,然後騙警察。
檢方指出,刑法第164條所稱「使人隱避」,不限於提供藏身處所,只要以積極作為妨礙司法機關發現或拘提通緝、拘提對象,使偵查機關一時無法掌握其所在,即可能構成犯罪。
陳男向警方謊稱兒子不在家,已使警方一度誤認拘提對象不在現場,客觀上足以造成拘提困難,即已符合使人隱避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依法依刑法第164條第1項使人隱避罪嫌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