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搭乘區間車,乘機撫摸坐在旁邊少女的大腿,遭少女的父親喝斥制止。原在看的同車乘客證稱,聽到喝斥聲,抬頭看到黃男的手卡在少女的斜背包,非常不自然,且少女流淚,她還拿衛生紙給少女使用。法官認定黃男少女,判刑4月。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8月9日晚上9時許,和一對父女在南港站搭台鐵區間車。上車後3人相鄰而坐,黃男坐在少女左側時,左手穿過少女側背包背帶,並觸摸她的右大腿內側。少女的父親發現後制止黃男並報案。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黃男涉犯性騷擾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少女證述黃男將左手放在她的右大腿,往大腿內側觸摸。少女的父親察覺後抽開黃的手臂,她因為驚懼當場哭泣。
少女的父親證稱,從南港站往汐科站期間,女兒拉他,他看到女兒在哭,接著看到黃男的手在摸女兒的大腿內側,他把黃拉開,黃男竟說「摸一下不要緊(台語)」,他請在場的人幫忙叫列車長並代他報警。
同車2名乘客坐在3人斜對面座的乘客也出庭作證,有1人說,看到黃男故意用左手碰觸少女的大腿,少女嚇到在哭。
另1名乘客證稱,原本低頭玩手機,後來聽到少女的父親喝止的聲音,抬頭看到少女的父親要撥開黃男的的手時。因為黃男的手還卡在少女與斜背包間,這個行為非常不自然,所以印象非常深刻。少女默默流淚,她有拿衛生紙給少女使用。
黃男辯稱癲癇發作,並非故意觸碰少女的大腿,並提出癲癇就醫診斷證明書當證據。少女的父親則說,案發時黃男的眼神是清醒的,還跟他對質,說「摸一下不要緊」。兩名乘客也證述,黃男當時並沒有昏厥、癱軟情形。
法官審理後,認定黃男有性騷擾少女犯行,癲癇發作辯詞,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少女雖未滿18歲,身高160公分,身形與成年人無明顯差異,黃男確有可能沒看到少女稚嫩外貌,因此未適用加重其刑規定,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