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彩萱、劉若琳姊妹長期凌虐1歲10個月男童「」,造成全身42處傷勢、牙齒斷裂、生殖器裂傷,最終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一、二審分別判無期徒刑、18年徒刑,案件上訴三審審理中。剴剴生母提民事訴訟,向劉家姊妹、社工陳尚潔、兒福聯盟求償8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生母律師指出,生母是不願剴剴跟她一起受苦而忍痛出養,「出養不等於棄養」。法官定10月14日再開庭。
剴剴生母委任律師指出,劉彩萱、劉若琳凌虐剴剴身亡,生母人格、親情關係與精神生活產生重大痛苦,而有永久性創傷,陳尚潔身為社工,未及時發現、通報或阻止保母不當對待,更不實登載訪視紀錄,使剴剴暴露重大風險中而不幸死亡,兒盟身為陳尚潔的雇主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表示,剴剴生母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被台北地檢署駁回,另向台灣高等檢察署提出覆議也被駁回,她本想提行政救濟,但礙於自身經濟考量,且希望盡速與另案被害人洽談和解,而沒有其餘資力提行政訴訟。
律師說,雖北檢認為她在剴剴存活期間未負母親應盡責任,而認定雙方關係疏離,但實際上生母因自身刑事案件遭押時,發現懷有身孕,事後因臨盆在即而獲交保,生下剴剴後考量自身即將入監執行,且經濟狀況不穩定才決定出養,顯見她是為顧及剴剴最佳利益,「不願剴剴跟她一起受苦」而忍痛出養。
律師指出,根據出養開案表、工作處遇紀錄、出養媒合服務契約書等,明確記載生母在觀察評估其,希望每月一次提供剴剴照片和近況,裁定出養後,為免收養家庭困擾,改為每年一次;她也在意願表上勾選「同意被收養人前來尋親重聚」,願意提供必要協助,可見她沒有棄養。
他說,縱使生母畏懼自身刑事責任而棄保潛逃,也沒有人間蒸發,仍持續和自己母親也就是剴剴外婆聯繫,支付扶養費用等。律師當庭提出去年12月外婆的手寫信作為證據,可證生母仍掛念剴剴。
關於北檢認定剴剴生母購買精品在IG炫富,認定她於剴剴之死沒有激烈情緒反應,律師也解釋,因生母從事網拍生意,為求吸引流量才包裝商業形象,以求穩定經濟收入,但不能以此否定生母的損害,且生母在剴剴死後,多次到精神科就診,經醫師診斷有焦慮、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
劉彩萱律師指出,剴剴生母與兒盟詢問出養事宜,並將小孩交給保母後,即斷絕聯繫、人間蒸發,連剴剴外婆也聯繫不到,害外婆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才能繼續辦理出養。另質疑生母留給外婆1個女兒、1個兒子,「每月給1萬元怎麼給夠扶養2個孩子?」
劉若琳律師也說,生母生下剴剴後棄保潛逃,沒有照護養育或探視,未盡教養保護義務,本案發生之後也沒有現身,直到被緝獲到案,才提損害賠償訴訟,與剴剴沒有任何親情存在。
剴剴生母律師反駁,對方指生母未盡母親之責,是對家屬的二次傷害,實則「出養不等於棄養」、「棄保潛逃不等於人間蒸發」,且外婆擔心生母得知剴剴死亡一事,會身心崩潰,有不理性的舉動,只輕描淡寫說是溢奶身亡,生母是透過媒體報導、於2024年3月才得知剴剴是被保母凌虐致死,因此自責懊惱不已,但礙於通緝身分而未能勇敢面對刑事責任,才由外婆擔任告訴人。
兒福聯盟律師表示,剴剴生母因通緝延誤出養事宜,是將「自身利益置於孩子之上」,通緝期間仍有其他方式可出養小孩,但生母置之不理,延誤出養程序,所作所為是對孩子不利益。
生母律師反駁,生母因通緝未能勇敢面對,確實屬於懦弱行為,但不能與不負責任母親劃上等號,他也不會因為劉彩萱、劉若琳不認罪,而認定兩人是不負責任的父母或兒女,請兒盟不要汙名化生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