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鄧姓男子今年3月深夜前往市區一家店,見攤位上一串價值僅35元的雞屁股無人看管,竟一時起了貪念,徒手拿走後當場吃下肚。店家發現商品遭竊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鄧男。儘管他事後已賠償店家200元,仍因行為遭法院判處罰金8000元,可易服勞役。
判決書指出,鄧男於3月27日晚間11時許,前往台東市一家雞排店,見林姓業者放置於攤位上的一串雞屁股無人看管,基於竊盜犯意,徒手將價值35元的雞屁股取走,並當場食用完畢。
店家清點商品時發現遭竊,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店家及周邊監視器影像,確認犯嫌身分後通知鄧男到案說明。鄧男坦承犯行,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竊盜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鄧男已賠償店家200元,高於商品價值,店家也已收受,因此法院未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不過法官認為,竊盜行為已侵害他人財產權,即使竊取物品價值不高,也不能因金額微小而免責。審酌鄧男犯後坦承犯行、已完成賠償,並考量其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前案紀錄等情形,依竊盜罪判處罰金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法院也藉此提醒,無論竊取財物價值高低,只要未經同意取走他人財物,即可能觸犯竊盜罪,不僅留下刑事紀錄,還可能付出遠高於物品價值的法律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