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被控在2015至2018年任內,透過公所總務蔡女收吳姓廠商合計360萬元賄款,經桃園地院審理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案上訴中),期間還被被監察院彈劾;檢方另案查出45歲莊姓女廠商也涉案,近日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
莊女為先前涉案廠商吳男的女友,吳姓廠商已被判刑目前上訴中。起訴指出,曾志湘上任後,莊女與吳男為求順利承攬、得標復興區公所標案,藉由曾志湘身為區長及督辦公所小額採購權,與曾約定由吳男名下的公司投標公所多項公開招標採購案,或由公所直接交付10萬元以下無須公開招標的小額採購案,再以標案金額3%、小額採購金額10%的比率做為賄款,約定每年農曆春節前結算累計總額,交由蔡姓女總務轉交給曾。
清查2015年到2016年,吳姓廠商總計交付334多萬元,曾收受賄款先後朋分10萬、30萬元給總務。
檢方另查出莊女(廠商)於2021年、2022年間,利用總務蔡女還是里幹事的時候,一樣以行賄手段讓蔡女向莊女的公司小額採購,包括環保志工服、宣導品、清潔袋、酒精等,並由莊女浮報開收據交由蔡女製作核銷資料,導致公所承辦人員陷入錯誤而撥款,得手後莊女湊3萬5000元整數行賄蔡女,光是志工服裝每套就浮報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