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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告知店員「拿錯傘會還」也沒用 法官1見解仍判有罪

婦告知店員「拿錯傘會還」也沒用 法官1見解仍判有罪

一名王姓婦人從賣場門口傘架拿走一把市價170元,遭失主報警提告。婦人事後供稱,因很像她之前遺失的傘,帶走前曾進店詢問並告知若拿錯再通知她,她會歸還。法官認定有「不確定故意」構成竊盜罪,判處罰金5000元。

判決書指出,王婦去年4月到賣場購物,離開時看見店外傘架也有把藍色雨傘,看起來與她2月時她遺失的傘相似,當下把傘拿出細看檢查,愈看愈覺得是她不見的傘,就把傘帶回家。該傘主人找不到傘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找到王婦。

但王婦到案後否認偷竊,她辯稱,誤以為是自己丟失的傘才帶回家,現場不僅有查看雨傘,還有進店詢問並告知店員,因為很像她之前不見的傘就先帶走,若拿錯再通知她,她會拿回來還,自己根本不是要偷傘,沒有偷竊的意圖。

南投地院勘驗監視畫面,確有王婦檢視雨傘畫面,但告知店員的影像已遭其他影像覆蓋,而她坦言,檢查雨傘係因「一樣的很多」、「我也怕拿錯」,可見她自己也不確定傘是不是自己的,已預見自己「可能取走他人財物」。

法官認為,王婦無法確定是她遺失的傘就拿走,主觀上具有竊盜之不確定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雖有告知拿錯要通知她歸還,但屬拿傘後的事後處置,不影響拿傘當下的主觀犯意,已構成竊盜罪,審酌該傘已還給失主,判處罰金5000元。

雨傘及傘架示意圖。記者賴香珊/攝影
雨傘及傘架示意圖。記者賴香珊/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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